返回河北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河北鹿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务动态 >  正文
全省打击商贸活动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拉开帷幕
2005-06-29 10:14  河北商务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河北省商务厅日前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个部门,制定下发了《全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安排部署,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方案》结合我省商贸活动的实际,确定了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六个重点,即: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根据打击重点,省商务厅分解出了六项具体工作任务:一是会同物价局、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查处不正当促销行为,维护和规范商业零售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二是会同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检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过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促进商业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认真贯彻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会同质监部门及行业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四是贯彻落实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本地区特许经营发展情况开展调查摸底,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建立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制度。五是加强与海关、税务、工商、质监、外汇、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六是与工商和发展改革部门分工合作,严厉打击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发布虚假劳务、工程和招商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签订虚假合同以骗取钱财的行为;打击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打击勾结国外非法中介,虚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欺骗劳务人员的行为。

  《方案》要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为期一年,按三个阶段组织实施:2005年5月-2005年6月为第一阶段,主要是制定、细化方案,全面部署工作;2005年7月-2006年4月为第二阶段,重点是落实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2006年5月为第三阶段,对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

  为把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落到实处,《方案》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把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紧密结合,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二是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商务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四是要充分发动群众、营造“商业欺诈、人人喊打”的社会环境。

  《方案》还对防范商业欺诈行为的治本措施提出了具体意见。

                           (省整规办)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 吴 博 电话: 010-65198950 Email: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 河北省商务厅 联系人: 丁 铎 电话: 0311-87909970 Email: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殿宁 电话: 010-51651200-688 Email: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